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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占全年抽查事项比例(%)

1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订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乌恰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1.受理阶段:告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提交的材料;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3.决定阶段:出具预审意见,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依法制作建设用地预审批复并送达,公开许可结果。
5.监管阶段:对建设用地预审后续土地利用情况、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随机

30%

1.未按规定告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资料的;
2.未按规定受理或未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资料的;
3.未按规定作出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意见的;
4.未按期下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的;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后未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