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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的依据

追责情形

项目

子项

1

653024215JC001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订 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第十条(随机抽查频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等,合理确定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频次。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划分的监管类别对应抽查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

乌恰县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不公开

36件

保留

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

1、检查阶段:对排污单位例行检查、发现或接到企事业单位有违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进行检查。
2、处置检查阶段: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警告;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3、移送责任阶段:对符合移送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4、事后监管阶段:开展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公布,2014年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1月1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第二十六条:【专人负责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