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人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占全年抽查事项比例(%) |
1 | 劳动保障监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
乌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集体合同审查、企业用工、社会保险参保等情况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35% |
2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7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79 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 乌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15% |
3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
乌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参保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进行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26% |
4 | 执行医疗服务协议医保政策的稽核 | 克州人民政府文件《克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拟定我州医疗保险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二)监督检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三)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实施审批、管理、监督检查及考核,并对定点单位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四)协调裁决医疗保险中的有关争议。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单位资格的初步考察和上报,对定点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 乌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执行医保政策的稽核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100% |